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165174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年齡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之兒童乘坐該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時,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三、檢附該署來文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