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計畫
一、目的:藉由學生創意設計活動,呈現每個孩子對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願景的期盼與想像,增進師生對政策理念瞭解,並發掘藝術創作人才,培養具藝術美感素養之國民。
二、依據: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海報設計創作比賽實施計畫。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立永康國中
四、參賽作品類別及組別:
(一)類別:平面海報設計
(二)組別:共分以下六組
1.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包括公私立五、六年級國小學生)
2.國小高年級普通班組(包括公私立五、六年級國小學生)
3.國中美術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4.國中普通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5.高級中等學校美術班(科)或設計類群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及五專前三年 )
6.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班組 (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及五專前三年非美術班(科)及設計類群學生)
五、海報設計主題:以學生的角度為出發點,想像學習的未來。作品以呈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多元進路、優質銜接之理念,達到成就每一個孩子為創作設計主題。
六、比賽方式:
(一)初賽:由各校辦理校內現場創作比賽,公開評審,並請各校將辦理初賽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二)複賽:
1.各校應徵作品件數:
(1)國小高年級普通班組:60班以下學校作品以3件為限、61班以上作品可增加至5件。
(2)國中普通班組:30班以下學校作品以3件為限、31班以上作品可增加至5件。
(3)高中(職)普通班組:每校作品以4件為限。
(4)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美術班組(科)或設計類群組:每校作品以10件為限。
(5)上開班級數含分校,但不包含幼稚班、特教班及藝才班。
(6)每人限送作品1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1人(指導教師亦為1人)。
2.作品規格與表現方式
(1)作品規格:一律以四開(約
(2)表現方式:手工繪圖平面創作,媒材不限,不得拼貼,作品不需裝裱。
(3)注意事項:作品背面右下角請黏貼報名表(附件1),報名表以100字內敘明創作理念。
3.寄件日期、地點及應繳資料:
(1)寄件時間:103年4月25日(星期五)前以郵寄方式送件,以郵戳為憑,逾時逾期
或資料不齊則不予受理。
(2)寄件地點:永康國中輔導室(臺南市永康區中山路43號,電話:06-201-5247#8034)
(3)應繳資料:應徵參賽作品(背面需黏貼報名表)、作品清冊一份(附件2)。
(4)作品皆由學校擇優統一送件,不受理個人送件,比賽完畢不退件。
七、錄取名額:各組錄取特優3件、優等6件、甲等9件,並薦送參加全國決賽。
八、評審標準
評審項目 |
參考構面 |
|
主題的訴求性 |
30% |
須符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理念與精神為主題的海報設計/能具體呈現創作的理念/能激發對主題的共鳴等 |
設計的創新性 |
50% |
具有創新的設計構想/有創意的文案設計/引人注目的圖畫呈現/有良好表現技巧等 |
20% |
適切的圖文配置/整體的版面美感等 |
九、獎勵:
(一)決賽:得獎作品之學生及指導老師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發獎狀。
1.各組決賽獲獎學生之獎勵如下:
特優:獎金10,000元,獎狀乙紙。
優等:獎金6,000元,獎狀乙紙。
甲等:獎金3,000元,獎狀乙紙。
佳作:獎狀乙紙。
2.決賽頒獎典禮訂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星期二)在國立員林高級中學舉行,邀請獲獎之師生親自出席頒獎典禮。
(二)獲本市複賽評選作品甲等(含)以上者,由本局頒發獎狀,以示鼓勵。
(三)複賽指導教師獎勵原則:
1. 市立國小、國中及高中教師,指導學生獲甲等以上者,由本局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函請所屬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特優嘉獎二次、優等及甲等者嘉獎一次。
2. 國立高中(職)教師,指導學生獲各類各組特優、優等及甲等者,由本局函請學校依上開獎勵要點之額度辦理敘獎。
3. 私立國小、私立國中、私立高中(職)教師指導學生獲獎者,頒發獎狀。
4. 同一位教師在同一類組別中指導多位學生獲獎時,以最高之名次敘獎,不再重複獎勵。
(四)參加全國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主管機關得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海報設計創作比賽實施計畫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1. 作品獲特優者:指導老師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二次。
2. 作品獲優等者:指導老師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3. 作品獲甲等者:指導老師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4. 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作品獲特優者以2人為限,獲優等者以2人為限,獲甲等者以1人為限,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1次。
(五)承辦學校:主要承辦人員2人嘉獎二次,協助辦理人員8人嘉獎一次,其餘工作人員發予獎狀。
十、附則:
(一)各校於初賽時一併辦理十二年國教相關宣導。
(二)參賽作品應為本人之創作,不得抄襲或由他人代筆,如經檢舉調查屬實,除追回獎狀外,有關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三)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並不得要求退件,且主辦單位有廣告、宣傳、刊印及展覽、製作相關宣傳品(如請柬、海報、摺頁、環保袋、光碟)之權利,不另給酬勞。
(四)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免填。一經報名,不得再更改指導老師。
十一、主辦單位連絡人:本局課程發展科蔡東敏教師
十二、承辦單位連絡人:永康國中輔導室吳璥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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