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私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名稱為「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並修正第 1 條、第 3 條、第 21 條,業經本府 103 年 6 月 25 日府法規字第 1030592104A 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