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為配合國防部、財政部及教育部(含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條文涉及各該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經該院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院臺規揆字第一 0 一 0 一五四五五八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各該新機關;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條文所定業務精簡者,則停止其業務精簡部分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