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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訊息 訪客 - 總務處 | 2013-01-16 | 點閱數: 766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9 條業經本署於 102 年 1 月 7 以環署綜字第 1010120538 號令
修正發布
為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提供完整
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本署依環境教育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於 100 年 6 月 2 日訂定發布「環境教育設施場
所認證及管理辦法」。規範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之資格、認
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次為本辦法發布後之第 1 次修正
,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修正重點如
次:
一、刪除贅字並統一文字用語。(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修正申請設施場所認證應檢具申請文件之規定中,與實務
不符及易生誤解部分,使其更為明確。(修正條文第 4 條
三、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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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12月23日 00時14分
65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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