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文書處理手冊 37 及 62 點,機密文書之陳核、會簽(核 )、陳判等流程,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 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如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 遞。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各處 副本: 2017-08-15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