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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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立山上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中(一)字第 102007580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施用愷他命會產生心理成癮症狀,長期
施用造成膀胱萎縮、尿失禁等危害」,請各校廣為宣導防
制,並對施用學生加強心理諮商輔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21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20007891 號函
辦理。
二、愷他命為校園學生藥物濫用最常見的種類,雖然短期施用
愷他命的生理成癮症狀不明顯,但心理成癮症狀強,會導
致心理依賴及強迫性施用,為協助個案戒除心癮,會議中
決議學校應採取心理諮商措施,以解決藥物濫用的偏差行
為。
三、請各校加強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力之藥物濫用輔導
知能,可採行輔導方式建議如下:
(一)學生藥物濫用案件多為好奇誤用,由各校學務及輔導人
員、導師、家長組成春暉小組,共同關心、陪伴、輔導
3 個月多能有效避免再犯。
(二)個案偏差行為成因複雜,或有慣性施用愷他命之心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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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問題,學校輔導資源不足時,得洽詢本府協調專業輔
導人員協助,或轉介至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
生中心接受心理諮商輔導。
(三)倘個案已有成癮情形,得向本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或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反映,尋求轉介成癮戒治科或精神科
進行醫療輔導。
四、有關兒童及少年戒癮相關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 55 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
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
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
主管機關協助。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
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
者,不在此限」。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中等教育科 2013-01-29
1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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