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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訊息 訪客 - 教導處 | 2013-02-21 | 點閱數: 647

主旨:函轉有關「加強宣導學生於春節期間勿燃放爆竹煙火」乙節,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2 月 5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2002121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兒童(未滿 12 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公布)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為保護兒童施放安全,內政部已公告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上述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亦不能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四、請協助宣導以電子鞭炮或爆竹音效替代傳統爆竹燃放,爆竹燃放音效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網址: http://www.tfd.gov.tw/list.php?id=145「下載專區─爆竹煙火資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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