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 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