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仁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妥善因應,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時,請於 事件發生之日起算 3 日內(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並於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機關內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人員。
三、退還受贈財物時,應留存「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收據」等證明,俾保障同仁權益。另客觀上如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 3,000 元)、與職務執行具利害關係,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以非書面方式表達注意、反映願望或提出建議者,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切勿自行退還或任意處置。
四、如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疑義,可洽本府教育局政風室承辦人劉小姐 ( 06-2991111 分機 8895 ;網電 99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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