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 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踐行陳述 意見程序,提供公務人員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預留其 適當之準備期間,以強化公務人員之程序保障,亦有助於 釐清事實或法律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