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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訪客 - 12年國教專區 | 2013-09-10 | 點閱數: 89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81729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有關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為:「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亦有明訂前揭規定。
三、請 貴校透過班親會、家長會等管道宣導有關畢業證書核發之相關規定,以確保每位家長皆瞭解前揭規定,並請落實學生行為輔導與補救教學機制,引導家長與教師重視學生學習歷程之表現,在察覺學生行為偏差或學習落後,需立即尋求支援,協助學生於學習期間整體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以達到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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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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