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11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010057239 號函。
二、臺南市政府 101 年 11 月 1 日府人考字第 1010930588 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上午休假半日刷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其休假後一日交通費是否核實予以補助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休假補助之精神,休假補助之發給應與休假結合,交通費係為補助休假旅遊之實際所需,自亦應與休假結合。是以,有關週一上午請休假半日持國旅卡於旅宿業刷卡,其後於週二正常出勤及刷卡之交通費,因兩者未相連,應不得予以補助。
二、復查現行信用卡制度本身係以「日」為紀錄單位,無法以「半日」為單位,爰國旅卡檢核系統僅能篩選出刷卡「日期」,而不能知悉其為「上半日」或「下半日」,類此交易請以人工方式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