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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訊息 訪客 - 總務處 | 2013-09-18 | 點閱數: 72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9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20086344 號函辦理。
二、食藥署 102 年 9 月 4 日函略以:
(一)依據近日媒體報導及各衛生局、教育處函詢事項辦理。
(二)不鏽鋼食品容器具之衛生安全,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
及依據該法第十七條所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之規定,包括一般性狀規定及材質試驗(鉛、銻)等之
規定。

(三)本署係依據風險評估原則,針對危害風險較高者優先制
定相關標準;由於不鏽鋼屬耐熱之惰性材質,用以盛裝
一般食品,溶出有害物質之風險遠低於其他如塑膠類材
質者,故現階段本署未就不鏽鋼材質訂有特別之溶出試驗規範;查國際及先進國家包括 Codex 、歐盟、美國或
紐澳等,亦未有針對不鏽鋼特別訂定溶出試驗之相關規
範。

(四)近日媒體報導錳超標案,係業者提供之產品未達供應契
約要求之不鏽鋼等級,並非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該等
級之判定(包括系爭有關錳之含量),係依據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CNS 8497)對不鏽鋼之品質,以不同金屬組合含
量區分之等級,等級越高者耐腐蝕及防鏽程度越佳,並
非以衛生安全為等級區分之主要考量。

(五)上開不鏽鋼等級也不宜作為安全性與否之認定依據,因
即使一般以鐵鎳鉻錳合金(如 201 、 202)製造之不鏽鋼材
質產品,雖非最佳等級,惟如於正常使用情形下(盛裝
一般食品),尚不致因不耐熱或不耐一般食品酸鹼值而致
溶出有害物質之虞。
(六)另外,上開「等級」之品質要求,非屬本署規定之應標
示事項。至於各機關學校於採購契約中,是否針對不鏽
鋼餐具要求其品質等級,因該等級非屬涉及衛生安全之
強制性規範,非本署職掌範疇,仍建議應自行視各機關
學校採購需求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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