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銓敘部 101 年 12 月 4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445961 號函辦理。
說明: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上述所稱之妊娠期間,非以妊娠滿若干時間為要件;所稱之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 1 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惟仍得視個別情況而定;所稱之工作,其範圍涵括輪(值)班、加班及待命服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