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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訊息 訪客 - 總務處 | 2013-10-03 | 點閱數: 619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環境教育
法第 25 條訂定,並於 100 年 6 月 3 日發布,全文共 17 條。本
次為本細則發布後之第 1 次修正,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
遭遇問題進行調整,爰擬具本細則修正條文共修正 4 條,
修正重點如次: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施行,該法屬於環
境教育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爰予增列之。(修正條文
第 7 條)
二、避免外界誤解為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僅須提供員工、教師
及學生完成總數,刪除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文字。(修
正條文第 10 條)
三、明定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應包含之內容,以及環境教育
計畫及執行成果申報之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姓名與身分證
統一編號末 4 碼。(修正條文第 11 條)
四、增訂處分機關依本法第 23 條或第 24 條第 1 項處環境講習時,應於處分書記載講習對象,受處分之機關(構)等應配合
提供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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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行事曆

臺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12月22日 18時16分
109 輕度污染
易感人群症狀有輕度加劇,健康人群出現刺激症狀
兒童、老年人及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應減少長時間、高強度的戶外鍛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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