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文處理手冊第 31 點第 2 項,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 二、公文各速別說明如下: (一)最速件:指特別緊急必須當時或在一日內處理完畢之案件,隨到隨辦,迅速發出。 (二)速件:指次於前款亦應從速處理完畢之案件,以不超過三日為限。 (三)普通件:指一般例行之案件,以不超過六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