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南市教中(一)字第1010779295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020985817號函修訂發布
壹、 依據
一、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 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布之「高
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二、教育部101年7月10日臺中(一)字第 1010126637號函發布之「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貳、 目的
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 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
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 注意事項
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
二、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
務學習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期間
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四、「多元學習表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等四項,總
成績仍需換算為五級分計分。
伍、 「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
一、 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始得採計。
(一)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2.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3.採計:
(1) 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
由教育部)公布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
(2) 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
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
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
科屬性具關聯性。
二、 計分原則:
(一)競賽成績:
1.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2.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如該競
賽辦法未定義,則2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體賽積分依個
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3.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4.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如僅錄取前3名,
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4名。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具備相關證照者始得計分。
陸、「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之實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
1.獎勵:大功每次加4.5分,小功每次加1.5分,嘉獎每次加0.5分。
2.懲罰:大過每次扣4.5分,小過每次扣1.5分,警告每次扣0.5分。
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
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
正。
柒、「幹部任期」項目採計原則
一、幹部定義及範圍:
(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班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
(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及全校性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至多10人,不得浮濫。
(四)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五)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得由
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小過以上
之懲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合適
性,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接替。
三、計分原則:
(一)學生擔任幹部,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接替擔任幹部未滿一學期者,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務證明,以為計分之憑據。
(三)計分標準:
1.擔任全校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4分。
2.擔任班級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2分。
四、各校應檢討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捌、「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則
一、 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 定義:指國中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二) 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
二、 計分原則: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每學期滿16小時以上者計2分。
玖、「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 各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之機會。
二、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三、 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 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
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 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
覽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
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
入所擬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留
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
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四、 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服務時數,總時數以40小時為上限。
拾、「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 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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