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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政字第 1130126047 號
說明: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13 年 1 月 15 日奉准簽陳辦理。
二、為發揮機關整體行政能量,防範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於 113 年春安工作期間發生重大破壞、危害或洩密等偶(突)發事件,或降低事件發生後之損害程度及範圍,爰訂定旨揭維護措施計畫。
三、本次維護措施規劃辦理期間自 113 年 2 月 7 日起至 113 年 2 月 15 日止,請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利用公佈欄或於適當處所廣為宣導「注意事項」,且請同仁落實執行,共同維護公務機密(含資訊安全)與機關安全。
四、維護期...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130158616 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000620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8 條、第 5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8 條亦有相同規定,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且經主管機關依法審定給卹者,其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亦應配合調整;至 113 年 1 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公保承一字第 1130000192A 號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0 日部退一字第 1135656279 號函辦理。
二、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一)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 10 萬 6,320 元。
(二)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三)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辦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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