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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孫苡甄 - 人事會計 | 2024-01-22 | 點閱數: 188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公保承一字第 1130000192A 號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0 日部退一字第 1135656279 號函辦理。

二、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一)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 10 萬 6,320 元。

(二)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三)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辦理調整。

(四)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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