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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孫苡甄 - 人事會計 | 2023-05-31 | 點閱數: 84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2 年 5 月 29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79407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擬依上開規定調任者,其子女是否為 3 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為基準,計其期間。

是以,各機關依任用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就公務人員子女年齡及實際居住地查明符合同條第 2 項規定並辦理指名商調,經原服務機關優先考量後,同意過調,嗣調任其他機關實際到職時,須已實際任職達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縱屆時子女已逾 3 足歲,尚得依上開規定調任。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These little thoughts are the rustle of leaves ; they have their whisper of joy in my mind.

這些瑣碎的想法,是樹葉間的風聲;它們喜悅的細語,留在我的心底。

泰戈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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