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2 年 5 月 29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79407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擬依上開規定調任者,其子女是否為 3 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為基準,計其期間。
是以,各機關依任用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就公務人員子女年齡及實際居住地查明符合同條第 2 項規定並辦理指名商調,經原服務機關優先考量後,同意過調,嗣調任其他機關實際到職時,須已實際任職達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縱屆時子女已逾 3 足歲,尚得依上開規定調任。
海倫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