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調查僅為調查個人退休意願,非視同核准退休申請案。
二、本案審查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
三、申請資格:
1.教職員任職 5 年以上並年滿 60 歲者。
2.任職滿 25 年者且年滿 50 歲。
(1)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未達當年法定指標數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
(2)教師 112 年法定指標數為 81 ;公務員 112 年法定指標數為 87 且需年滿 55 歲。
四、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1 日(星期一)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登記,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五、相關證明文件:
(1)畢業證書、教師證書。
(2)所有任職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3)所有任職機關學校派令及敘薪通知。
(4)服義務役退伍令、大專集訓、預備軍官班訓練證件。
(5)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如有遺漏請向原服務單位申請補發證明書)
海倫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