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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孫苡甄 - 公告宣導 | 2022-03-08 | 點閱數: 84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 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 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 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 日施行。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These little thoughts are the rustle of leaves ; they have their whisper of joy in my mind.

這些瑣碎的想法,是樹葉間的風聲;它們喜悅的細語,留在我的心底。

泰戈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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