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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孫苡甄 - 公告宣導 | 2022-07-04 | 點閱數: 105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671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三、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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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is either a daring adventure,or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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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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