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9 月 16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10010621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10002239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於 111 年 5 月 25 日修正公布,其中第 28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配合修正旨揭辦法第 2 條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相關文字。
二、檢送旨揭原函影本、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臺南市政府 111 年 9 月 26 日府人力字第 1111245976 號函)
貝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