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回歸考績覈實考評本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人員,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二)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之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二、公務人員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 113 年以前年度(含 113 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三、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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