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121398545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40212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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