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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孫苡甄 - 人事會計 | 2024-01-30 | 點閱數: 285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公保規字第 1130000508A 號

說明:

一、有關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刪除原第 1 項第 1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及原第 1 項第 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 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二)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險人於 103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 月 4 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 113 年 1 月 5 日起 10 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The birds wishes it were a cloud ; the clouds wishes it were a bird.

鳥兒希望成為一朵白雲,白雲卻希望成為一隻飛鳥。

泰戈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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