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業經勞動部 113 年 1 月 17 日勞動條 5 字第 11301475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按︰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訂定本校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二、上開要點於 113 年 5 月 27 日主管會議通過實施,並併予廢止臺南市立新市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112 年 6 月 17 日修訂)。
牛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