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
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
二、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前揭作業規定審議,如擔任
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經
鑑輔會核定)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每週確實有 2 次以上輔導
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獎貳次;如實際擔任輔導工作並有
紀錄者,每學年嘉獎一次。如同時輔導多位學生,仍以敘
獎一次為限。
三、本校欲敘獎同仁,請將輔導記錄送輔導室,經特推會檢核實施。
大仲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