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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5-06-12 | 點閱數: 552

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避免陷入不當行為的倫理偏差。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暨校 園誠信管理手冊 園誠信管理手冊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五)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六)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七)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四、小叮嚀:
(一)正常社交禮俗: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
全年同源不逾萬」
(二)受贈財物:「受贈財物想仔細,三千一萬有依循;廠商餽贈不可收,拒絕退
還會政風」
(三)飲宴應酬:「飲宴應酬應考慮,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需避開,公務禮
儀等例外,知會報備免疑猜」
(四)請託關說:「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
(五)「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六)「社交禮俗不逾矩,請託關說需報備,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You have to beli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

人必須相信自己,這是成功的秘訣。

卓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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