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96614 號函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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