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具陞任資格且有陞遷意願者,請覈實填妥陞任評分標準表,表內須填列部分包含:擬陞任職務、基本資料各欄位、共同選項各評分項目及個別選項之職務歷練、訓練進修、語言能力等項目,所稱最近 5年係指 99年8 月至 104年7 月;最近 5年考績採計 99年至 103年,其中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及英語能力,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代理或兼任相關證明、 103年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訓練彙總時數、英檢合格證書等);無陞遷意願者,亦請填具放棄陞遷同意書依限回復(未具陞任資格者免回復),逾期視同放棄。
二、檢附陞任評分標準表及放棄陞遷同意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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