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04學年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申請,請於本(105)年4月29日(星期五)前送件。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1年1月6日府法規字第1001016436A號令發布之「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指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03學年度: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本(105)年3月30日(星期三)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校內申請案件,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以學校為單位,於本(105)年4月29日(星期五)前,檢附申請資料,報本局審查。應檢附之資料如下:(1)申請封面(每校1份並應完整填寫)、(2)特推會會議紀錄(每校1份並含簽到表)、(3)申請總表(每校1份並應核章)、(4)申請表及103學年度獲獎紀錄之A4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簽章,證明文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
四、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及104學年臺南市資賦優異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各乙份。
海倫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