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
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
理。
二、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前揭作業規定審議,如擔任
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經
鑑輔會核定)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每週確實執行有 2 次以
上之輔導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獎 2 次;如實際擔任輔導工
作並有紀錄者,每學年嘉獎 1 次。如同時輔導多位學生,
仍以敘獎 1 次為限。
三.如有上端事實者,請老師將紀錄送至輔導室資料組
美國總統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