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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6-05-19 | 點閱數: 602

本表調查對象為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以及其他法令規定或經認定屬服務法適用對象者。有關服務法之釋例彙編, 請於銓銓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項下「銓敘法規釋例」項下「拾、服務 1823-1970」下載參閱。(本表於公務員填寫(具結)後,交由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留存。填寫本表如有疑義,請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釋疑。)

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等規定,以及銓敘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意旨,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又服務法允許兼職之精神與範圍,除須依法令規定外,如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者,仍不得為之。
二、公務員一經國家選任,即應專心職務、努力從公,並基於一人一職原則,固守其職分,以免影響公務。是為使公務員均能遵守前開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請各機關定期(每年或間年)要求所屬現職人員,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節,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I'm a slow walker, 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我走的很慢,但我從來不會後退。

美國總統林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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