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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6-05-31 | 點閱數: 582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 91 年 1 月 3 日台(91)戎戒字第 0003 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一、年滿 23 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     (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 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 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 105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15 日。

二、受理申請:自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31 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5 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5 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Living without an aim is like sailing wihtout a compass.

生活沒有目標就像航海沒有指南針。

大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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