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二條規定,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以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時,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更新後撫養親屬表主動通知出納組。
2、 薪資受領人如有申報不實,經國稅局發現將受罰款處分,爰請本校教職員工如有上述異動情事者,請下載附件資料公佈於學校新聞網站(撫養親屬表),填寫後擲交出納組辦理。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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