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03 年 8 月 28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0786640 號函辦理。
二、本案規範對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規定,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各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得否赴大陸地區進修,依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31525 號函略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為鼓勵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從事進修、研究所訂定,國內、外未含大陸地區,爰赴大陸地區從事進修、研究非屬現行獎勵範圍,應不得核予公假」。
三、檢附原函電子檔 1 份。
海倫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