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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4-09-04 | 點閱數: 901

一、依據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辦理
二、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電子檔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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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well,whip well.

愛之深,責之切。

富蘭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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