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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蘇琬玲 - 公告宣導 | 2017-01-03 | 點閱數: 313

主旨:轉知臺南市推行數位學生證(學生卡)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適用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查國民教育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
二、次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三、爰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依上開規定蒐集學生之學籍資料,並以主管事項製作數位學生證,均有其法源依據。
四、另查,本案採購契約第 8 條略以:「履約管理……(十一)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爰旨案之採購係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一切公正、公開且透明,無論係廠商、機關及其所屬人員均受契約之規範。
五、綜上,本市數位學生證(學生卡)發放事宜均符合相關程序且於法有據。為符應社會 E 化趨勢,爰本市推行智慧大臺南-市民卡之政策,整合學生身分辨識、小額消費及圖書借閱功能,便利學生使用。故請各校配合旨案相關作業,俾學生享受市府之給付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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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 do anything we want as long as we stick to it long enough.

只要我們能夠堅持下去,我們可以做任何事。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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