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按月發放,請於辦理 106 年下半年退撫給與發放作業時,併同將相關規定轉知各領受人並妥為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6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9220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修改為每個月發給 1 次;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 1 日發給。爰請將上述修正後規定,於辦理 106 年下半年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作業時,併同向各領受人委婉說明及宣導上述相關規定。
卓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