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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7-07-25 | 點閱數: 441

轉知本府法制處函有關貴機關(單位)處理國家賠償事件
,請依說明三及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6 年 7 月 5 日府法制字第 1060704998 號函辦理。
二、為瞭解各機關(單位)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情形,並落實
督導之責,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訂有以下規
定:
(一)第 13 點規定:「各機關於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於
五日內影印請求文件函送法制處備查。收到撤回國家賠
償請求書者,亦同。」
(二)第 17 點第 2 項規定:「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拒絕賠
償時,應將拒絕賠償理由書一併副知法制處。」
(三)第 18 點第 3 項規定:「各機關核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時
,應一併副知法制處。」
(四)第 21 點第 2 項規定:「各業務機關或單位辦理國家賠償
訴訟案件,應依下列各款情形於收文後五日內將相關資料影

本函送法制處備查:(一)收受國家賠償訴訟案件

通知或各審級裁判書者,該案之法院通知書、起訴狀、
裁判書。(二)訴訟當事人撤回起訴或上訴者,該案之
民事撤回起訴狀或撤回上訴狀及裁判確定證明書。(三
)經和解成立或訴訟判決確定,本府或各機關未負賠償
責任者,該案之和解筆錄或裁判確定證明書。(四)其
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資料。」
三、貴機關(單位)處理國家賠償事件,請確實依上揭規定辦
理。另請清查 105 年未結案件及 106 年度新收案件,如有漏
未將相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資料函知本府法制處者,請於文
到 10 日內函送本府法制處備查。
四、末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請求權人於收到
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第 1 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
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第 2 項)。」
及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2 點第 1 項規定:「
各機關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調解)成
立或判決確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後,主辦業務機關或單位
應即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二份,並附協議書(和解書)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Living without an aim is like sailing wihtout a compass.

生活沒有目標就像航海沒有指南針。

大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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