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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蘇琬玲 - 公告宣導 | 2017-08-29 | 點閱數: 457

主旨:有關貴局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中所述「學習期間」函請釋示一案。
說明:
一、復貴局 106 年 6 月 23 日桃教小字第 1060046718 號函。
二、有關貴局所詢「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中所述「學習期間」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本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 3 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3、前項規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
(二)查旨揭事項本部國教署業分別以 10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10393 號函及 104 年 6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55091 號函函釋在案,說明如下:
1、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2、援上,本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學習期間」係指前揭規定所訂之在學期間,國民小學即為 6 年,國民中學即為 3 年,而「修業期滿」係指完成前揭規定所述之期程。
三、「學習期間」之疑義與說明
(一)寒暑假是否納入計算之疑義:
1、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之說明,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

2、既以自由參加為原則,爰寒暑假不宜計入本準則第 11 條畢業條件中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相關規定之計算。
(二)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
1、依據本準則第 11 條規定,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方符合領取畢業證書之資格。
2、應出席日數(1)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六)實施要點之說明,全年授課日數以 200 天(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每學期上課 20 週、每週授課 5 天為原則。但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2)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之規定, 1 學年分為 2 學期,分別以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各為 1 學期。暑假以 60 日為限(起 7 月 1 日,訖 8 月 29 日),寒假以 21 日為限(起 1 月 21 日,訖 2 月 10 日)。
(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每學期學生應出席日數,應依前開規定計算。
3、計算方式:
(1)學習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據前開所引之相關規定,國民小學之學習期間為 6 年(即 12 學期),國中為 3 年(即 6 學期);爰此,學習期間之計算方式,應為各學期應出席日數(計算方式如說明三(二)之 2)之日數總和,非各學期分別計算,亦不含寒暑假。
(2)本準則第 11 條畢業條件中上課總出席率之計算方式:學生於學習期間之實際出席日數,應達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後的日數總和之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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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林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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