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6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52222B 號令修正發
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總說明、對照表及法規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52222E 號
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大專校院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
年資等級相當之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
四款)
(二)增列教師職前曾任大專校院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
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研究人員之年資,依學校自
訂之評鑑規定經核定通過或經認定表現績優免接受評鑑
,繳有原服務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得認定為服務成
績優良。(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其他詳細規定洽本室辦理
泰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