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代理導師輪替辦法: |
修正案 |
一、導師因請婚假、喪假、分娩假、事病假(一天以上)及學期中奉核公假進修或研習者,其導師職務之代理經學務處排定輪代順序,上述以外之假別,導師應自覓代理人,代理人並應確實履行導師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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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師因請婚假、喪假、分娩假、事病假(一天以上)及學期中奉核公假進修或研習者,其導師職務之代理依代理導師輪值表排定輪代順序,代理導師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絕。上述以外之假別,導師應自覓代理人。代理人應確實履行導師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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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務處應於開學時排定導師輪代名單並公佈,原則上由該班任課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情況特殊(如該班任課教師皆為導師)則由學務處排定其他專任老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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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務處應於開學時排定導師輪代名單並公佈,若班級情況特殊(如該班導師衡量適合人選代導該班…等),原則上可由該班導師從代理導師輪值表自覓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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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導師代理總時數若滿五天,由其它未滿五天之專任、代理教師按代理導師輪值表依序代理。若全部專任、代理教師皆滿五天再重新按代理導師輪值表依序代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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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導師之指派按以下原則辦理,並呈校長核可後執行: (一)每學期校內所有專任、代理教師進行抽籤排序(若已自願代理導師一學期者除外),學務處依序安排代理導師,建立管制總表以便備查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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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導師之指派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每學期校內所有專任、代理教師進行抽籤排序(若已自願代理導師一學期者除外),學務處依序安排代理導師,建立管制總表以便備查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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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導師分成短期代理及長期代理兩種。 (一)短期(3天以下)代理:由代理導師導師輪值表中,依序代理,期間以1天為限,原則自願者不在此限。 (二)長期(3天(含)以上)代理: (A)由請假導師從代理導師輪值表中,由學務處協助情商較適當的人選(例:任教該班或導師充分了解之人選),期間以3天為原則,自願者不在此限。 (B)若無法覓得A項人選,則依序代理,以3天為原則,自願者不在此限。 (三)建立長代短代導師輪值表,其排序為相反,以一天為單位。 |
(二)請長假(3天以上)之代理: (1) 3天以上未滿一周請長假之代理由請假導師從任教該班之專任、代理教師中情商較適當的人選。若無,則從代理導師輪值表依序代理,以3天為原則(若代理人自願代理導師超過3天則無限制)。代理導師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絕。 (2) 一學期請長假之代導由學務處安排代理導師,從任教該班之專任、代理教師中聘任適當的人選﹔若無,則召開導師遴聘委員會按教師之積分由高而低決定代導師之聘任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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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