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相關人員應就教師法等不適任教師相關規定事件之處理流程落實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068257 號函辦理。 二、教師對學生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行為,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速予查明是否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教師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於調查屬實後,依教師法規定處理。
愛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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