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市府 103 年 11 月 5 日府人力字第 1031054582 號函辦理,本局 61831 號教育公告諒達。
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條之 1 規定略以,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爰市長人事權凍結期間(自 103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12 月 5 日止),各機關學校首長於前述期間人事權一併暫停行使。
三、人事凍結適用範圍為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及駐衛警等職務,惟不包含教師。
愛因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