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本(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2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部分規定修正條文各 1 份。
重點摘錄
1.應於出國前五天,送件申請表前往大陸地區給人事室審查。
2.回國後七天內,送回國報告表給人事室並交代行程及行蹤意見表達。
泰戈爾